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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律解释丨准确识别和处理忽视、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2025年11月12日07:4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主页
人的一生无小事,总有情感参与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问题当成我们的大问题,从人民群众担心的事情入手,从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入手,引导人民不断创造美好生活。” “灌输人民感情,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主动坚持群众路线,把关心群众、热爱群众体现在各项工作的各个方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时回应人民合理诉求,办实事、办实事。 《共产党纪律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对不作为、不检点、拖延、欺骗以及其他罔顾或者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适用的处分种类和范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假释(一)未按照有关政策及时解决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和其他切身利益问题的;政策法规不严,表现出懒惰、低效的态度,造成负面影响;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四)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欺骗公众,损害公众利益的; (五)其他不作为、无礼、虚伪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2003年的《条例》规定,“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其他重要利益的问题可以解决,不能解决”,以及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问题。该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同一条中的“可以解决但不能解决”改为“按照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解决但不能解决”。 2018年修订条例时,“懒惰、低效率”的表述被增加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第五条近期增加“其他不作为、不作为和其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2023年,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增加“行动迟缓、行动错误”的表述,鼓励党员干部艰苦奋斗、勇于担当、廉洁奉公。妥善解决民政事务,切实保障人民利益。 【违纪构成】 1、违反规定 首先必须存在客观上存在忽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如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等。该条分五个部分规定了以下情况:一是涉及生产、生活等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按照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解决,但解决不及时,造成不作为、效率低下的。y 和负面影响。主要是指一些党员、干部不认真考虑群众利益,不按自己的意愿搞政治。他们表面上“容易接近、看上去不错”,但仍然“难办事”,尽管群众努力,却依然麻木不仁。 “生产、生活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征地、城市破坏、食品质量药品咳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群体性问题。该法要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解决问题,但不及时解决”。事实上,一些生产、生活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是没有政治基础或者不为政治规定所允许的。这些问题不解决,不能给予纪律处分违规行为。二是超越限度,按照政策消极回应群众诉求,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新形势下党的政治生活的若干指导意见》规定,“反对官僚主义,重点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态度消极、安于现状、傲慢自大、只顾自己利益等问题”。现实中,少数党员干部不听群众诉求、不尽力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点强调的是对大局的消极应对。一些“符合政策”的要求,不能适用于不符合政策的要求。是党员干部是否具有坚强党性、坚定宗旨意识的重要指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委办公室编制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简读》称:“在纪检期间,发现一些党员干部自视‘官员’,瞧不起群众,难搞,面孔丑陋,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嚣张跋扈。”表面上是工作态度问题,实则是官僚主义和权利感造成的。现实中,要准确理解,避免一概而论。仅仅因为某人没有微笑或者他们的回答简洁而直接,就很难将他们识别为态度恶劣、天真或粗鲁的人。这重要的是看看你对公众的真实态度以及它是否造成了负面影响。不要妄下结论 四是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欺骗下级,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这主要是指一些党员干部责任意识淡薄,减少、歪曲政策,编造虚假报告,欺骗上级和群众。党员干部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把上级的责任和下级的责任结合起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利益。但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对上级说谎。业绩报告和工作中隐瞒差错、逃避群众监督、村政财务会计信息造假、弄虚作假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肃处理。riously addressed.第五,其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如不作为、随意作为、缓慢作为、虚假作为等。标准不能面面俱到,导致决议泛化。 “不作为”主要是指擅自离开工作或不思考自己应该做什么。指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比如不做应该做的事,或者不做应该做的事。 “不分皂白的行为”主要是指不遵守规章制度、法律或者不应当做的事情等超越职权范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动迟缓”主要是指人们表面上虽然履行公共职责解决问题,但实际上反应消极,处理事情缓慢,效率低下,拖延,耽误机会,推迟可以及时处理的事情,遇到问题时观望。亟待解决。 “虚假行为”主要是指表面上积极致力于为公众解决问题,但实际上不履行职责,只发表表面言论,不解决问题、不宣传工作。其次,必须产生消极影响,损害党群关系,损害群众利益。 “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主要是指损害党的形象,破坏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损害群众利益”主要是指拖慢群众生产生活,损害群众利益。这些结果必然与党员和党员的不作为、乱作为、慢行动、不正确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干部。必须综合考虑多因一果。本条不适用于仅存在不当行为而无上述后果的案件,但如果存在“行为或纪律方面的暗示性和实际问题”,《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责令警告、批评、教育或检查。文章指出,只有情节“比较严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方可给予纪律处分。区分事态严重程度,一般考虑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阻程度、损失大小、群众合理诉求没有得到及时解决的时间等因素。三是责任主体是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单位。准确区分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和负有重大领导责任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干部可能有不作为、乱作为、拖延、不当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即使直接作出不予理睬或造成伤害的决定,然后交给具体行政人员执行,党员干部也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二、责任 这种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党员干部明知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解决群众诉求,但不及时解决,在解决群众问题时采用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隐瞒工作场所真实情况,而坐等或放任上述行为发生。在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这种纪律是不考虑 nfraction。 【其他需要考虑的事项】 为难公众和利用他人办事的区别。首先,目标行为不同。本条款规定的行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相关政策法规可以解决问题,但解决得不够及时。但刁难群众、占人便宜,必须通过行动来实现。其次,情节和相应处罚程度不同。文章规定,只有情节“严重”或“情节严重”的,方可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最高级别为留党察看。扰乱公共秩序或利用他人利益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最高可被驱逐出比赛场次。第三个区别是主观和故意的。本文主要针对有以下经历的党员干部没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执政“懒”、“怠”,无视群众诉求。他们为群众制造困难并利用这一点。对涉及生产、生活等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能够解决但不能及时解决的,或者按照政策被动回应群众诉求、转移资金达到“吃”“拿”“乞”目的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性处理。请注意,如果被吃、被盗、被搜查的物品数量较大,可能涉嫌行贿,请务必小心。与弄虚作假、欺骗上级、向下级隐瞒信息、不按照规定报告重要事项的区别。第一的总之,侵权的目的不同。我会做。对侵害公众利益的公众行为,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不按规矩请示、报告重要事项,破坏党的组织制度,表现出对党的不忠诚、不忠诚,违反政治纪律。其次,它们在客观方面有所不同。组织未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要事项的,应当客观认定未按照《共产党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或要求,对该组织必须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尽管本条第 4 节并不要求在指示或要求、欺诈和欺骗确实存在。作弊、对老板撒谎、隐瞒信息与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您的工作行为之间的区别。首先,违法行为的目的不同。第(4)条违反了公共利益。不报告工作或者不如实报告的,违反党的指示要求和报告制度。其次,它们在客观方面有所不同。虽然使用了欺骗和欺诈,但本文第(4)点可以欺骗上级,向下级隐瞒真相。拒报工作或者不报实情,主要是通过向上级汇报工作的方式隐瞒真实情况,阻碍上级的决策和发展。 (山东省纪检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办公室)
(编辑:项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