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揭露检察机关定期打击有组织犯罪、扫黑除恶的典型事例。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公布了一系列检察机关定期参与打黑除恶典型案例。这一系列案件在定性犯罪团伙和犯罪行为时,坚持严格遵守法律、追寻事实真相,而不是人为抬高或任意贬低。在确定组织成员的层次和范围上,不遗漏、不添加,坚持准确区分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与者、一般参与者。这一系列典型案件包括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陶兵等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沉照等黑恶势力组建犯罪组织案、姚某等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案件等。操纵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姚某等人的暴力犯罪团伙事件,以一名成年人为主犯,纠集多名未成年人进行有组织犯罪。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成年人聚集长期脱离学校教育和家庭监管的未成年人,形成规模较大的犯罪集团,旨在谋取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影响,以暴力、恐吓为主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法院认为,如果犯罪行为屡屡发生,具有明显的“作恶恐吓”性质,对社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法律。这些未成年人中,身心发展比较成熟,主观认识到未成年人行为本质的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有意加入犯罪组织,积极参加客观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对其有明显影响的,可以认定为邪恶犯罪组织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总检察室负责人表示,党中央高度重视常态化打黑除恶工作。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常态化打黑除恶作出了专门部署。尹勇总检察长多次指出,要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确保“不留一个黑恶势力、不放过任何一个黑恶势力”。在或在日常打击犯罪组织和黑恶势力的斗争中,当地检察机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留痕迹。要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杜绝任何疏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主要成员及其“保护伞”,将依法严惩,严控取保候审、不起诉、假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根据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对不同的参与人应当依法区别对待。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要积极配合纪检部门督察、公安机关协调推进扫黑除恶和网络打击,持续推进扫黑除恶标准化打击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具体事件如下。案例一: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与黑帮组织案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识别、检警配合、数字赋能 【案情背景】被告人王某(冒充何峰、黄某、欧阳,绰号“猴子”),男,37岁,无业。此前,他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定罪。被告人大木泰,男,39岁,无业。他曾因开设赌场而被定罪。被告人肖某,男,41岁,行业不详。其余65名被告的基本信息被省略。 (本案26名被告人全部2010年左右,王某开始参与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开设赌场。为筹集资金,王先生以乡愁为纽带,招募、聚集社会闲散人员,主要来自湖南省地籍区,并以暴力、恐吓等手段驱逐或吞并大朗市新马连村地区的其他赌场。 2013年,当受害人指控张恒开赌场时,被告人王某拒绝配合,便用砍刀、铁管等工具纠集被告人王翔等数十人,捣毁了被告人张恒夫妇经营的店铺,大大增加了王某团伙在新马连村地区的非法影响力。王先生因该案被捕,并被判冒充黄先生罪名成立。在狱中,王猛通过妻子李猛等人发送信息,继续控制犯罪组织。参观监狱的人。被告人大牧康和沙被告人阿某等人代表其经营赌场并组织犯罪集团,并不断争夺控制权。 2015年4月王某出狱后,仍继续招募、培训团伙成员,以“公司”名义管理、控制新马连村赌场,并安排肖某等人在新马连村及其周边开设赌场、套取股份。他未经王先生许可就开设赌场,并拒绝与他人合作。他们配合开设赌场,威胁、殴打举报人,逐渐形成了以王某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王康、肖某等10人为核心成员,范翔等积极参与者2人,王旺、彭爽等13人一般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此期间,为了在犯罪组织中树立自己的权威,王先生组织d 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向组织成员支付固定工资,对实施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提供“旅费”和“搬迁补助费”,通过殴打、惩罚不守规矩的成员,加强对犯罪组织的领导。从2013年到2021年,经过多年的发展,王某领导的地下组织人员众多,核心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架构清晰。多年来,他们在新马连村地区有计划地逃避镇压,非法开设赌场,赚取非法利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组织非法获利1800万元,并从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他作恶多端,欺压残害群众。事发时,在过去的10年里,这个机关共犯下开设赌场案件10起、故意伤害案件3起、纠纷寻衅滋事案件8起、非法拘禁案件1起、洗钱案件1起、伪造身份证件案件1起、犯罪案件2起,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6人轻伤。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取得了一个地区的控制权,并对新玛丽安村地区的赌场形成了有效控制。该事件已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介入调查。王某等8人被指控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郑先生等39人被指控开设赌场罪、抢劫罪,王康等21人被指控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他们组成了一个邪恶的犯罪集团,被移送检察院侦查起诉。作为经侦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二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王某等26人有组织犯罪,并承认有犯罪行为。 2022年10月14日、2022年11月28日,王某等1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朱某等52人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分别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8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团伙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判处组织者、带头人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同等刑罚。其他被告被判处 16 年至 10 个月监禁,并附加相应刑罚。后一审宣判后,王某等几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2024年6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王某因揭露他人犯罪立功,依法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所有其他上诉均被驳回,原判得到维持。 【履行检察职能】(一)在侦查一般刑事案件中,认真发现有组织犯罪和恶行犯罪线索。 2021年,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逮捕与2011年张某故意伤害事件有关的5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发现3名涉案球员对足疗院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事故发生一小时后,现场聚集了20多人。一名绰号“猴子”(王某)的男子用砍刀报复,杀死了受害人张某。犯罪过程集中,犯罪分子寻衅滋事、暴力犯罪动机明显。侦查机关意识到本案涉嫌有组织犯罪嫌疑后,利用东莞市检察院综合办案信息应用平台大数据平台,对2021年以前犯罪现场及周边地区发生的关联案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黑恶势力实施的犯罪事件进行查找,通过东莞市案件管理专项督查模式,确认了涉案人员身份,事件得以侦破。张先生的受伤与当地发生的一起涉及李先生等11人的事件有关,涉嫌开设赌场(幕后老板是“猴老板”)。由于预经初步侦查和审理,两起案件的涉案中心人物“猴老大”和“猴子”有可能为同一人,东莞市检察院和东莞市检察院两级公安局联合确认了上述两起案件涉案人员的相关警情信息。基本情况已查明:“猴老板”在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连村一带经营赌场多年,参与多起争夺非法利益的“打砸抢”事件。 (二)检察官和警方应共同努力,对事件进行彻底调查。据涉案人员供述,如果在大朗市新马仁村开设赌场,需要向“猴老板”支付干货。对此,检察机关责成公安机关重点打击李先生等11人开办赌场时,检查非法赌场利润流向,并设法封锁了“猴老板”在赌场收取干股的中央账户。如果您想定位相关核心。中央账户经常在半夜收到大量分散的存款。我们利用财务可视化分析工具,对事件涉及的数千个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渗透分析。通过整理主要账户交易伙伴的信息、交易频率、金额、时间等,并说明各方之间的资金流向和关系,将分散的赌厅连接到一个大规模的赌场系统。最终,查封赌场数量实现突破。涉案人数从19人增加到68人,因为该犯罪集团不仅开设自己的赌场,还与赌场附属机构合作。与他们一起利用股票。第二步,分析一系列相关事件的主要实施者,查明涉案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同案犯的身份照片显示,主导开设赌场的“猴老大”何梦枫与2011年张先生故意伤害案中的“猴子”王母相貌极为相似。对此,公安机关奉命采用DNA、指纹、肖像比对等方法,最终确认了“猴老大”何梦风的身份为王某。进一步调查 深入调查发现,王先生多年来犯有开设赌场、打架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曾多次被捕。为防止执法部门发现王某是2011年张某故意伤害事件的策划者,犯罪嫌疑人伪造了身份证件。陆陆续续找到欧阳、黄、何三人的联系方式,冒充他们向执法部门求助。通过对王某不同时期、不同状态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逐步揭示了该犯罪团伙的发展轨迹和人员构成。三是顺应线索,深入调查其他邪恶组织。针对该组织与其他团伙的互动(如交换人力资源协助实施犯罪),鼓励公安机关继续投入,持续并行侦查,立案督办案件13起,并查获了王某分流前所属的另外两个涉黑组织。 (三)准确认识依法治下的地下社会组织。本案涉案人员众多,犯罪事实较为分散。最初,公安时代国家安全局将此案作为一个险恶的犯罪集团移交给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在审查证据收集并提供指导后,最终认定涉案犯罪集团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案的经济特征和行为特征比较清晰,问题的主要焦点是组织特征和破坏特征。首先,关于组织的特点,虽然先生。王某以组织者、领导者多重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其涉案组织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案情证据证实,王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利用其妻子李女士等人探访监狱、散布信息,王某、肖某等人经营赌场、甘肃等地。g 代表他的成员。为了制服竞争对手,王某、肖某分别带领帮派成员实施了两起暴力事件。王某服刑前开设赌场收取非法收益的中央账户在服刑期间继续接收非法资金。上述事实表明,当时该团伙成员并未解散,违法犯罪活动仍在继续,王某对该团伙的控制并未被打破。检方随后责令公安机关补充王先生宣判期间的探监记录,并对知情人员进行约谈,强化相关证据,准确认定该组织特征。其次,从危害性来看,王先生等人开设了少量个体赌场,以暴力、恐吓为后盾。通过汇集和开采干股来确保从其他赌场获得利润已经创造了替代品对当地赌场的实质控制,这与黑手党类组织的危害特征是一致的。本案证据表明,王先生等人最初使用暴力手段勒索当地赌场经营者,并结成联盟,积累储备金。由此可见,如果不转移仪式,就无法顺利运作。赌场经营者惧怕王氏组织的势力,同意组建合资公司并转让股份。王先生和他的同事还通过派员到一些赌场参与运营和管理来展示自己的组织影响力和控制力。据报道,王某等人非法控制当地赌场,这符合黑手党类型组织的邪恶特征。 (四)依法准确认定地下社会组织成员。王先生等人直接或间接控制赌场多达10家,但多数赌场经营执法者受到胁迫并被迫合作。他们只是参与了赌场的开业,并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以保护利益,是来自组织的。检方审查结果认为,虽然该类工作人员最初是被迫参与的,但在长期合作过程中,部分工作人员的主观意愿发生了变化,该类赌场客观上对涉案组织的发展壮大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此类人员是否属于组织成员,必须根据不同情况仔细审查。长期稳定地与赌场股东、管理层有关系的核心人员,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因而与该组织长期持续合作,不控制该组织的活动。组织。积极参与开办组织主要违法犯罪行为,并从中获利、分配红利并与该组织形成关系的,具有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的,应当认定为该组织的成员。以法律为基础的黑手党类型组织。暂时成为赌场股东、暂时管理赌场或仅在赌场担任助理的人,由于主观上没有明确的参与该组织的意愿,客观上没有融入该组织,因此基本上不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最终,在移送侦查的68名犯罪嫌疑人中,依法认定26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其余42人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 【代表意义】(1)数字化市场werment揭露与邪恶相关的线索 检察官可以通过规范数字检察权来打击黑帮和邪恶。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要善于打仗、查办涉黑线索。运用法律监控模式和大数据情报技术,从黑恶势力、黑恶势力常见犯罪中发现涉黑线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综合效能优势,加强内部协调,对分散在各级检察机关、不同时间办理的案件进行序贯分析、综合审理,配合公安机关核实线索。 (二)依法明确赌博类组织犯罪组织的成员范围。如果组织者或领导者在服刑期间通过操纵其他成员来控制组织,主要成员没有垮台,违法犯罪行为仍在继续,该组织被认为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那些采用暴力、恐吓或者其他手段压服竞争对手的人,可能会被认为在开设赌场等非法领域获得强势地位,或者通过合资、抽取股票等方式实现对某个行业的非法控制,具有黑帮特征。组织的危险特征。对于被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胁迫参与赌场经营且未参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该组织利益的赌场人员,需要根据合作形式、职责分工、任职年限,准确判断其主观是否有意参加该组织,客观是否与该组织形成相对固定的隶属关系。副、利润分享等,并准确确定组织的会员范围。案例二:陶木斌等人组织、领导、参与黑帮组织案件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组织 核心成员基本为组织固定成员,他们打破网络,建立保护伞 【案件基本事实】被告人陶木斌,男,55岁,现任安徽省宣城龙滨拆迁有限公司经理。此前,他曾因寻衅滋事、赌博受到过行政处罚,还因交通事故受到过刑事处罚。被告人胡孟国(男,46岁)无固定工作。此前,他曾因寻衅滋事、赌博受到行政处罚,还因寻衅滋事受到刑事处罚。其他23名被告人的基本信息被省略。 20世纪90年代,陶慕彬重蹈覆辙擅长拳打脚踢,在安徽宣城孙乌镇赢得了武将的美誉。 2002年至2003年,陶孟斌、胡孟国等人利用血缘、宗族、家乡关系,招募王、徐、龙、卢等人成为其组织成员,以壮大自己的势力。他们在宣城内肆意厮杀,当众实施挑衅、故意伤害等有组织犯罪等暴力犯罪行为,声名狼藉。 2003年9月25日晚,陶武斌指使王某纠集大批人对在宣城市区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李木宝进行砍伤。这就奠定了陶木彬等人在宣城市区的权力和地位。此后,该组织通过招募成员逐步发展壮大,形成了以陶斌、胡果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王、徐、龙为核心成员,李、S为核心成员的黑社会组织。联合国、郑为积极参加者,陈等人为一般参加者,会员总数达32人。为了加强管理,保护组织利益,该组织逐步形成了“听老板的话、上阵、承担老板责任、不允许在自己的赌场赌博”等组织活动规则和纪律。该组织通过暴力活动积累影响力,组织赌博,在宣城市宣州区各地开设赌场,并利用这些活动获得的资金组织卖淫、非法采矿、高利贷、非法收购土木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积累强大经济势力。上述部分经济收益被陶木冰、付木国等人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安排会员的善款等。我们的费用,发展和吸引成员加入组织,并提高组织的吸引力。有的被用来购买武器等犯罪工具,保护、窝藏该组织成员,支持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一部分用于执行项目和投资高利贷。其中一些被用来说服和腐败国家官员。该组织为维持自身强势地位,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实施犯罪,压迫、伤害公众。该组织成立近20年来,共发生寻衅滋事事件10起,故意伤害、组织群殴事件2起。发生敲诈勒索2起、开设赌场22起、强迫交易3起、串通投标3起等违法犯罪行为60余起,造成2人重伤、10人轻伤。22人不同程度受伤,包括:该组织控制一个政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招募、贿赂多名国家官员充当“保护伞”。该组织成员在公共场合持刀追赶他人,造成心理恐惧,降低人们的安全感。受害人即使受害后也不敢报案或作证。他们采取恐吓、胁迫等手段强行获取拆迁项目、串标并迫使其他企业撤标、排挤竞争对手、非法获取工程项目,扰乱破坏正常流程。正常的生产经营极大地改变了市场经济秩序。卖淫网络和赌场的长期存在,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社会环境。长期超范围非法开采沙子数百万吨采矿许可证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巨大损失,给宣城市造成极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该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安徽省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2022年11月8日,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案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23日向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8月29日,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陶茂斌、胡孟国有期徒刑。以组织、领导等16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寻衅滋事、聚众打架、故意伤害的类似黑手党的组织。宣判后,陶木斌、胡孟国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2023年11月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协调推动“断网、撑伞”。其中,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胡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唐默生等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他因涉嫌违法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六个月至两年徒刑。 【程序职能的履行】 (一)依法准确了解本组织的成员和层次。一是准确理解“核心材料基本固定”的含义,依法界定核心材料的范围。法律认定有组织犯罪集团“组织特征”的条件之一是“核心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其运营模式也经历了变革和完善。直接接受陶木彬命令的人因时代而异。检方认为,“核心成员基本固定”不能理解为“核心成员没有变化或者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当组织n创立之初,主要活动是“打、杀、杀”。他们直接接纳陶穆病、胡木国的头目龙木林、卢木吉等,积极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行为。他在组织的发展和壮大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应被视为关键成员。组织发展中期后,暴力犯罪有所减少,串通投标、非法采矿等非法犯罪增多。当时,陶斌比龙他们更看重和信任自己的家人和朋友刘、于强。两人接到了陶慕彬的直接命令。他们不仅长期犯下许多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掌握着黑恶组织的人员、财产、资产等重要事项,应被法律认定为骨干成员。第二个是要知道确切地说,如果组织的成员已经离开该组织。这个地下组织已经存在了近20年,成员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争论的焦点之一是王某等成员是否脱离了地下组织。王某于2005年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一直从事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8年,王先生听从家人的建议,自愿离开组织,开始在与组织工作范围相隔的地方谋生。他与该组织成员郑先生偶尔有电话联系,但不是讨论违法行为或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基于长期友谊的正常生活交往,王先生已不再与该组织其他成员联系。杨先生、聂先生等人加入他们加入了2006年起组织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仅3次,情节较轻。但经家属要求,他们于2015年1月脱离该组织,未再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没有杨某、聂某与该组织其他成员之间的电话记录或银行交易记录,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二人已脱离该组织,恢复了正常生活。综上,王某、杨某、聂某主观上不再接受该组织的管理和领导,客观上没有具体违法犯罪行为。他们必须与黑社会区别开来。考虑到王先生等人系普通参与者,案发时已脱离组织五年多,检方认为o 不打算依法起诉他们参加黑手党相关组织。 (二)依据法律法规,准确做好分级保密处理。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有组织犯罪,对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危害极大。 “严重性”要求必须体现在一般句子中。但根据犯罪性质、情节、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罪处罚等情况,应区别对待,体现刑事政策精神:宽大从宽、严刑从重、刑罚与罪名相称。对陶木斌、胡孟国等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严重、人身风险较高的组织者、领导者,应从严量刑。根据法律规定,对两人的刑期建议量刑为2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核心成员余某强、刘某、龙某林、周某等将整体严格执行量刑建议,对因法定或裁量措施有需要从宽情节的,将依法从宽。对于仅参与犯罪并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共犯,具有监管或者酌情从宽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建议缓刑。姆明先生和其他四人对非法活动和犯罪的了解相对较少。至少他是同谋。他们自首,退还赃物,认罪并接受处罚。税务局建议判处缓刑,法院采纳了该建议。 (3)克里米纳l 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要协同配合,同步推进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恶行,“破网立保护伞”。在办理陶木斌等人案件中,检察院推进审查起诉、起诉和侦查双向工作,开展扫黑除恶与网络打击一体化工作。一是严查刑事案件“保护伞”。办新案、查审理旧案,采取人案关系比对的方法,先后挖掘归类司法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22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协调检察部门、侦查部门三级法院成立专门委员会,重点核实调查,对充当“保护伞”和“关系网”的7名司法人员立案查处。其中五人涉嫌徇私舞弊,两人涉嫌滥用职权。二是逆向推进,通过查处“保护伞”,推动对有组织犯罪相关案件的侦查核实。可以对宣城市公安、检察、司法人员操纵票据谋取私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以刑代罚”初步降级的案件恢复侦查,纠正初判错误和不予审理的决定。例如,该团伙骨干周某非法贩卖枪支案,初步调查存在缺陷ed,判决异常轻。对此,应当通过依法司法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上述犯罪事实的确认,既还原了该组织的行为特征,又凸显了该组织通过保护国家官员进行串通控制的主导特征。此外,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外国官员违纪违法线索,也按照“破网建保护伞”的法律规定移送纪委。 【典型意义】(一)依法准确把握组织范围和会员级别。我们看到,长期存在的地下组织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其核心成员也有新老交替。请考虑。在确定是否一个组织的骨干成员基本上是固定的,没有必要全部或大部分骨干成员保持不变。如果人事变动不影响组织的结构稳定性或运行有效性,就不会影响“关键成员基本固定”的判断。认定组织成员是否脱离组织,是根据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考虑该成员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该组织的指导和引导、客观上该成员是否从事组织意志范围内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或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该成员在时间和空间上以及是否接受该组织的支持方面继续与该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如果组织成员领导已加入该组织,且因家人、朋友等特殊关系,日常与该组织其他成员有偶然的个人接触,且与违法犯罪活动无关,不会影响离开的决定。 (二)全面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涉及有组织犯罪或犯罪活动的犯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在坚持依法严惩的同时,必须根据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区别对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主要成员及其“保护伞”,将依法严惩,并适用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条件。儿子。其他参与者和一般参与者,犯罪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有法定从宽或者从宽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统筹推进“保护伞”事件和涉黑涉黑事件的查处。充分发挥程序一体化优势,加强检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采取“案情评估、侦查、监督、纠错并举”的一体化办案模式。刑事检察部通过对当事人涉案的“过往案件”进行调查,彻底查清了司法官员“整个腐败网络”的线索。是他们在线索移送检侦部门前后,利用对案件的熟悉程度,详细分析原案处理过程,为检侦部门提供智力支持。检察官和侦查部门是司法岗位,对员工实施劳动犯罪迅速启动调查程序。我们在查处“森伞”事件的同时,依法推动事件原委的纠正,彻底查清与组织犯罪有关的犯罪事实。案例三:向某姣等人邪恶犯罪集团案 【关键词】邪恶犯罪组织、邪恶家族势力、组织成员 【案件基本事实】被告人向某姣,男,49岁,个体工商户。他因袭击和危险驾驶两次被判刑。被告人尚慕成,男,69岁耳老,个体户,是商慕超和商慕莱的父亲。被告人尚·莫雷(Shan Mowray),47岁,是一名个体商人。他曾因赌博而被处以行政罚款。被告沉木东、沉某等9名涉案人员基本信息被省略。 2003年9月,沉默生纠集沉茉莉向他人讨债,并对白茉莉进行殴打、侮辱、冷冻、饥饿等非法关押,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名声。 2008年至2014年,向昭、向沉利用宗族关系,招募宗族成员向雷、向东、向向等人,通过暴力、恐吓等手段,在河南省石岐县唐庄市开展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一个险恶的犯罪组织。黑帮利用借口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强夺他人财物。他们被雇佣了d 争夺他人的业务代表权。他们利用该团伙的名誉,通过暴力、骚扰的方式迫使受害人转让销售权或低价出售产品。插手他人经济纠纷,纠集大伙通过暴力、恐吓手段抢夺工程、抢占土地。开设移动赌场赚取利润并以高利率放贷。展现你的力量,横行霸道,解决别人的问题或者聚集多人进行战斗。 20年来,该组织共实施违法犯罪行为11起,其中非法拘禁2起、纠纷寻衅滋事6起、强迫交易1起、开设赌场1起、打架斗殴1起,造成2人轻伤、1人轻伤。该案经河南省石蜀县公安局侦查结案,犯罪嫌疑人单某娇等12人该团伙属于黑恶势力,已移送石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沙基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结果认为,向某姣等五人构成团伙,并于2024年2月5日向沙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7月1日,沙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向某姣等五人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他们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分别判处十二年零六个月、三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他们因各种罪行而受到惩罚。一审判决宣判后,向某娇等人以不属于黑恶势力为由提出上诉。 2024年12月2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并作出判决,维持了邪恶犯罪组织的特征。 【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一)准确区分组织形式,依法认定实施暴力犯罪的族群。公安机关将此案列为黑恶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认定,向昭、向胜等5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但尚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首先,有组织犯罪集团尚未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该团伙没有明确的领导者。单某兆和沈某申是比较固定的组装工。大多数犯罪活动取决于家庭动态。他们即兴发挥,单独聚集并随意指挥。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在成员之间运送,并且组装者对其他成员没有持续的管理或控制。钱普·穆莱等帮派成员基于亲属关系聚集参与特定违法犯罪活动,并根据需要组建临时帮派。帮派缺乏清晰稳定的角色划分和等级制度,具有临时会议、结构松散的特点。例如,在大规模打斗的情况下,快速移动只是暂时聚集大量人员通过电话参与,而不会在事后对参与者进行奖励或惩罚或为他们提供庇护。其次,为组织利益实施的违法犯罪不断减少。该团伙近20年来共实施违法犯罪11起,其中8起为干涉他人经济纠纷或因个人原因即兴犯罪。会议参与者没有明显的计划或掌握,他们不太可能实施犯罪目的是寻求经济利益和强大的帮派地位。三是违法所得没有用于维持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团伙的违法所得和犯罪所得主要用于个人开支,大部分违法所得都是“坐地瓜分”。从未用于购买犯罪工具或支持该组织成员,也未将非法所得用于维持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总之,单木蛟等人被认为属于邪恶犯罪组织,尚未形成邪恶犯罪组织。 (二)保持主客观一致,依法查明黑恶势力和犯罪组织成员。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押运,经查明,12名犯罪嫌疑人系暴力犯罪集团成员。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5名犯罪嫌疑人为向某晓等人属于邪恶犯罪集团成员,李某祥等7人不能认定为邪恶犯罪集团成员。先是利用山木亚基亚解决问题的犯罪分子李莫山、杨木强、杜木良,利用帮派的名声攻击竞争对手,但三人却没有理由加入该帮派。他们只是将向某教团伙作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他们不隶属于任何帮派,不受帮派行政限制,不应该被认定为邪恶犯罪组织的成员。其次,向英、向翔四名犯罪嫌疑人是向兆娇的亲属。被项娇娇回收并暂时利用,从事少量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无意继续参与该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对该团伙没有人身和经济依赖。他们是不应被视为邪恶势力的成员。 【代表性意义】(1)准确界定宗族犯罪集团。农村宗族帮派是平时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依法实施严刑峻法,要结合宗族、家族的特点,准确区分行为性质和组织形式。围绕宗族集合体和犯罪集团组织特征的差异,详尽分析共同犯罪的成因、犯罪目标、行为方式以及违法犯罪所得的去向和运用。宗族关系只是以一群人为基础暂时聚集,没有明确的领导者,也没有稳定的等级分工。违法犯罪行为多发是暂时的、零星的。每一起违法犯罪行为既不稳定,也没有组织性,违法所得按案分配视具体情况而定。他们不应该被认定为邪恶的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组织,而是为了维持生存或发展帮派以积累财富。 (二)严格区分叛乱宗族组织成员和普通共犯。对三K党恶势力成员的识别,重点是根据与组织者的关系、动机、目的、频率、身份、参与违法犯罪的角色等因素进行筛选。为谋取权力或者非法经济利益而长期或者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镇压公务人员的,必须认定为黑恶团伙成员。没有独立意志加入组织、因血缘关系临时聚集、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情节轻微的犯罪活动,不接受引导、指挥、控制的,不属于邪恶犯罪集团的成员。案例四:案例姚默等邪恶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 [关键词] 邪恶犯罪集团 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姚默,男,28岁,音乐餐厅经理。他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分。被告人严某然(男,18岁),是KTV领班。他因殴打他人、购买、使用危险物品等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其他五名被告的情况已被省略。本案有七名被告:六名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两名未成年人)和一名无组织犯罪团伙成员(未成年人)。被告人姚某系社会闲散人员,自2018年起一直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校园及卖淫场所游荡。2021年,被告人姚某进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主要负责场馆内的冲突管理,逐渐形成影响力。期间,被告人姚某先后与被告人杨茂然、王茂良会面,三人合谋安排未成年人到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护工作。 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姚某纠集被告人王茂良、孙毛壮、被告人杨木兰及未成年被告人李木佳、冯木,组织未成年人管理治安。他们造成强奸、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并逐渐聚集被告人姚木,形成由被告人杨木兰、王茂良、孙木壮、李木佳、冯木组成的邪恶犯罪集团。莫先生是会员。姚先生直接或指使李先生等未成年人在学校“插棒”(选举校园“老大”)、发布信息“赚快钱”,吸引未成年人学生到KTV、酒吧、音乐餐厅等娱乐场所,长期从事卖淫和有偿陪护活动。为与竞争对手排除竞争、争夺市场资源,姚某纠集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多名团伙成员,对其他企业主、管理人员等不特定人员实施群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打架、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10余起。他们作恶并骚扰群众,造成3人轻伤、1人轻伤。导致44名未成年人养成酗酒、吸烟、纹身等不良习惯,16名未成年人辍学。扰乱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移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离子和起诉。 2024年6月17日,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姚某等六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实施暴力聚众、引诱、卖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奸,形成邪恶犯罪组织罪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7月31日,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姚先生等六人构成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他们因组织未成年人参加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聚众斗殴等多项罪名受到处罚。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被告人因参与其中,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判决宣布后,被告人姚某、王亮丹提出上诉。 2024年9月11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检察官履行职责】(一)依法准确认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六名帮派成员中,收藏家姚已成年;其余五名成员中,两名嫌疑人是已辍学的未成年人,案发时年龄在16岁至18岁之间。本案的问题之一是,本案涉及的未成年人是否较多,是否涉及较多违法犯罪行为。他们会被认定为邪恶犯罪集团吗?检察机关经审查,根据犯罪目的、犯罪分子个人特征、行动手段和危害后果,认定该团伙属于黑恶势力犯罪集团。首先,f从犯罪目的和人员构成来看,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往往联合起来,目的是组织未成年学生并提供有偿指导,获取非法利益,在社会上获得强势地位。主要犯罪嫌疑人姚某已成年,犯罪意图明显。由于姚某控制着付费陪护渠道,对KTV等娱乐场所有一定影响力,青少年犯罪分子听从姚某的会议、命令,获取非法利益。在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等犯罪活动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姚某为组织者、多名未成年人为成员的犯罪组织。这些团伙的形成与一般的未成年人犯罪组织有很大不同,后者往往基于同伴关系,出于模仿、好奇、炫耀等动机而组织成团伙。其次,从犯罪方法和记录,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对象包括从未成年人到成年人的所有人,范围不具体。他们多次参与武装示威、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禁止其他暴力犯罪,暴力行为将更加明显。该团伙组织未成年学生作为有偿陪护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此过程中争夺陪护资源,打击同行业竞争对手。其目的是“形成非法影响,谋取强势地位”,具有黑恶势力“为恶欺压人民”犯罪的本质特征。三是危害后果方面,该团伙在齐齐哈尔市三大城区9所学校招募44名未成年学生参加有偿陪护,导致大量未成年人养成不良习惯,造成辍学等严重后果。,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严重伤害和性虐待。与此同时,姚某纠集未成年团伙成员,犯下多起滔天罪行,造成3人死亡。一人受轻伤。对学校学生和行业竞争者形成了一定的心理威慑,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全面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涉案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可以认定为黑恶势力成员以及如何处理。首先,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黑恶势力成员,需要综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生活经历等,重点准确判断其作恶的原因、动机和目的。未成年人黑恶势力参与犯罪的情况、行为性质和方式、造成的社会损害以及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本案中,被告人李佳、冯某均为已辍学的未成年人,但他们明知与姚某等人聚众,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他们仍然接受姚收藏家的组织指挥,负责管理各种游乐设施和学校区域。他们通过在学校“放置棍棒”来筹集保护资金。一名学生被迫参加陪护服务,陪护人员受到监控,防止她为处女男友“跳槽”。后来,犯罪策略得到更新,将被诱骗卖淫的未成年妓女纳入其中。加入黑恶组织意愿强烈、犯罪动机明确、行动积极、效果明显,依法必须认定为黑恶势力成员的。未成年被告人李某义只是出于好奇和吹嘘,被姚某等人暂时探探,参与了一些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不参与管理有偿陪护等黑恶势力主要犯罪活动,不应认定为黑恶势力成员。二是照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利益相关者。姚某作为团伙头目,雇佣大量学生未成年人担任有偿保镖,牟取非法利益,并利用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对行业竞争对手实施暴力。其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不建议再重处罚。是的。对于未成年人,结合年龄等情况,依法建议减刑犯罪发生时的承认有罪和处罚、赔偿和理解以及是否可以获得援助和教育。 (三)推进综合治理,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检察机关坚持惩治并重,以预防犯罪为重点,支持未成年犯罪人员康复,深化基层安全建设。一是加强行业监管。推进社会治理 针对未成年人带薪陪护非法进入KTV等问题,检察官建议将其他辖区未成年人非法进入娱乐场所的线索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据此线索,同级检察院配合辖区公安机关,依法查获两起类似案件并提起公诉。这二是扶持特殊群体。我们向27名离校儿童照顾者发出27份监管令,并会同教育部对涉案儿童进行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确保他们安全返校。三是强化犯罪预防。建立重要防范机制,对10名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参与组织犯罪建立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多部门配合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工作站和预警机制,全面覆盖辖区内中小学法律副主任,选派学生担任法律卫士,严防黑恶势力进入校园。 【典型含义】(一)对黑恶势力实施的涉及大量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追究。是否非法c涉及大量未成年人的犯罪集团是黑恶势力犯罪,必须依法审慎研判,综合判断涉案人员的身体发育、心理特征、成长经历、就学、工作情况、犯罪目的、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准确把握黑恶势力“作恶欺压人民”的本质特征。他们为了谋取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影响,屡次从事以暴力、恐吓为主要手段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办坏事、恐吓人”倾向,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 (二)准确认定未成年人在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n 依法。在处理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要坚持“预防也是保护、惩罚也是救济”的原则。认定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黑恶势力,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身心发育相对成熟、主观认识自己所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愿意参加犯罪组织、接受领导和控制、积极参与客观上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明显影响的未成年人,可以认定为邪恶组织成员。未成年人虽然没有加入犯罪组织的独立意愿,但根据自身身心发展特点,结成群体,盲目跟风、寻求刺激,临时聚集、受骗参加活动的小规模违法犯罪生活者,不应认定为黑恶组织成员。
(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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