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版权归中国经济网所有。
中国经济网新媒体矩阵
网络广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京ICP040090)
三大挑战 |违纪违纪、挪用公款问题分析
2025年11月12日 07:47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一飞
小编认为,党纪严于国家法,违法必究。确实,对于违纪违法相互交织的案件,要坚持纪法相结合的理念,准确定性案件。本案中,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子黄小某推进该项目。应该如何表征呢?范某某利用苏权为弟弟黄某凯谋取利益后,安排范晓某到黄某凯的公司工作。公司并收取巨额“交易费”。是帮助亲戚还是收受贿赂?黄萌萌与董萌萌合谋,通过市政府将公共经营资金借给私营企业。您如何描述上述行为?特邀请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座谈。特邀嘉宾 江苏省常州市纪检监察委员会第二侦查局副局长 黄墨清 江苏省常州市纪检监察委员会审判局科员顾冠 江苏省钟楼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马胜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基本情况 致法官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庭:黄武猛 曾任党组书记现任A市B区国土资源办公室(自然资源规划办)主任、政协B区副主任,将于2022年5月退休。 违反诚信规则。 1991年至2022年期间,黄某某多次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包括在项目运营、物资销售等方面。行贿犯罪。 2002年至2022年,黄莫猛利用担任A市B区党委书记、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政协B区副主席的职务便利,通过经营项目、土地转让等方式,为弟弟黄莫才、上级张猛猛等人提供利益,非法收受资产共计2289万余元(以下简称同币)。挪用公款罪。 2015年,黄某武某与时任该区市委书记的董某某串谋,A市B区(另案)代表市政府将B区国土资源局财政资金2000万元贷给季某某公司用于商业活动。案发时,季先生所在公司还有1747.5万元尚未归还。在此期间,黄某某安排儿子黄小某到季某某的公司“合伙”缴纳社保福利,董某某也多次接受季某某的好处。调查处理流程:【申诉审查调查】2023年5月29日,A市纪检委对范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提出申诉审查调查。同年6月2日获得批准,并对其提起留置权诉讼。同年9月2日,经事先批准,拘留期限延长三个月。 [转为【审查起诉】2023年11月29日,A市监察委员会将黄某某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罪一案移送A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A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A市C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和政治处分】2023年12月15日,A市党委常委会审议后,报A市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黄先生开除党籍,并按照规定取消其退休金。 【起诉书】2024年1月29日,C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5年3月31日,区人民法院C案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10万元。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1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如何定性地解决在项目合同中协助家庭成员行使权力的问题。嘉宾:莫青案情:1991年至2022年,黄某某利用职权,在工程承包、物资销售等方面为亲属谋取利益。其间,黄武猛利用担任B区国土资源办(自然资源规划办)党委书记、主任、主任的职务,与建筑工程公司总裁赵萌萌打招呼,黄晓萌支持赵萌萌公司外包各类工程项目的水电设备项目,合同总金额29095元。,700元。经调查,确定合同金额与市场价格相符。黄小萌投入人力和资金,承担市场风险,通过交易活动获取利润。党员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但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利用权力作为“私器”,为家人或者有特定关系的人谋取利益。其表现之一就是利用职务之便为家人承担工程项目。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党员干部履职廉洁,而且破坏党的公平竞争和腐败行为的市场环境、执政方式和社会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规定》),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和影响力,为其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亲属及其他特定关联方提供审批和监督、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等。对于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为谋取权力移交、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标、公共税收等利益,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花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种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在大宗采购或者工程招标中为家属或者其他当事人谋取利益。其中,行使职权主要是指运用主管职务、承担责任、履行一定公共职责的职权,还包括使用处于该职位的从属或有约束力关系的其他官员的权力。滥用职权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权或地位来获取影响力或拥有一定的商业联系,即使行为人与被剥削者之间不存在从属或限制关系。例如,单位内不同部门之间、没有职务隶属关系或约束关系的上级单位与下级单位之间、有工作关系的不同单位成员之间等。这里的“亲属或者其他有特定关系的人”主要指提交人的配偶。和一个孩子Chi。及其配偶、其他近亲属、恋人(丈夫)以及其他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人。在本案中,黄萌萌的违纪行为较为典型。同时,担任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B区资源局(自然资源规划局),黄武猛的权限涵盖土地出让、国土规划等领域,同时还拥有行业管理和审批权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的实施和推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土部门的审批。黄萌萌与赵萌萌形成了清晰、现实的“限制身份关系”,为后续的逐利行为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黄萌萌不仅没有主动回避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情况,还主动向赵萌萌打招呼,并明确提出由儿子黄小萌接手赵萌萌公司各项目的电气、水务设备业务。黄武猛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情况严重,影响巨大。根据在《规定》中,黄萌萌利用职权维护孩子们的利益,其中就包括投标工程。这是典型的利用权力为亲属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定性为违反《诚信守则》的行为。由于她的行为持续到2022年,因此应适用2018年条例第95条。精准识别借钱行贿客户:马胜强 案情:2013年至2020年,黄萌萌利用职务便利,为经理人、服务对象张萌萌控制的公司提供土地转让等事宜协助。 2020年5月26日,黄某某向张某某“借款”400万元用于经营,张某某同意感谢范某某此前的帮助。经调查,黄某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当时并不缺资金。而且,他的“贷款”是用于非法经营,是为了非法经营。贷款没有正当理由。双方都知道,“贷款”实际上是一种酬金。之后,这400万元就丢失了。黄萌萌虽然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她并没有主动偿还。张萌萌从未向黄萌萌要过这笔“贷款”,直到事发后黄萌萌也没有偿还。非法向服务机构借款、违反纪律、以贷款名义催收等行为。贿赂形式上是一种“借钱”行为,但两者有根本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构成受贿罪。高在做具体决策时,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而不仅仅是是否或n存在书面资助程序。 (一)贷款的理由是否公平合理? (2)钱在哪里。 (三)双方之间的正常关系如何,是否有经济往来? (四)贷款人是否要求国家官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利益; (五)借款后是否有偿还贷款的意图和行为。 (六)支付能力。 (七)无力支付的原因 本案的独特之处在于,首先,当时黄先生家庭经济状况良好,不缺资金。为转移经营管理风险,向负责管理和服务的张先生“借款”400万元,但借款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张萌萌不但没有付钱,反而被当成了他的“钱袋子”。此外,张萌萌与黄萌萌之间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不存在其他债务及债务关系。二、黄乌蒙利用其担任B区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试图通过土地出让等方式为张乌蒙控制的企业谋取利益。张萌萌同意“借给”黄萌萌400万元,以感谢黄萌萌的帮助。双方都同意接受贿赂,明知这400万元实际上是一笔费用。第三,黄萌萌向张萌萌“借”40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后全盘亏损。如果贷款数额较大,投资损失不能作为拖欠还款义务的理由。然而,虽然案中证据显示黄某某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但他从未主动提出偿还。张萌萌从来没有向黄萌萌施压,要求他借钱。两人证实,这笔“贷款”实际上是对黄先生官方行为的补偿。综上,黄五猛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犯罪。陈某以贷款名义收受贿赂,400万元“贷款”应计入其受贿数额中。是有可能的。是家人之间的帮助还是权力和金钱的交易?嘉宾:黄晃 案情:2016年至2022年期间,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代表其弟黄某某向科技公司谋取业务及其他利益。在此期间,黄某某安排儿子黄小萌到公司上班(具体负责开车、运送物资等),收取“收费”服务费“637万元(扣除黄某某在公司开车、运送物资等基本收入后),明显高于其他同岗位员工的工资水平。对于本案事实,有人指出,黄小萌能够获得巨额报酬。” “营业费”是因为黄才像他的叔叔一样,帮助了他的亲戚,我们不采纳这个观点。。黄小猛收受的637万元“业务费”,实际上是对黄小猛公务行为的补偿,黄小猛犯受贿罪。根据“两个最高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办理贿赂刑事案件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当事人进行威慑,谋取当事人的利益。”以给他人就业为借口,请求或者接受特定人的工作协议,该特定人未实际工作而领取应得工资的,将受到以下处罚:接受贿赂。实践中,即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客户提供利益,或者即使具有特定关系的人实际上在与客户相关的公司工作并领取工资,如果所获得的工资是明确的如果高于同职位其他员工的标准工资,则超出部分视为贿赂。具体来说,本案中,从客观角度来看,黄孟才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黄孟才所在公司接管业务,安排儿子黄小孟以黄孟才名义到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并收取巨额“业务费”。笔者调查发现,黄晓猛先生实际上并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拓展、技术服务或其他实质性经营活动。他们只是执行开车、运送物资等简单的工作,却没有得到与巨额“服务费”相称的劳动力成本。虽然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劳动收入“按劳付费”的基本特征,但这也是黄先生官方行为的考虑。从主观角度来看,胡根据洪某的供述和证言,黄某利用职务便利,代表黄某接手了一家科技公司的业务,并同意黄小才先生为该公司工作,并收取巨额“业务费”。这笔“交易费”与黄先生在上一份工作中的行为直接相关,而黄先生的行为也与黄先生的行为直接相关。对此,黄某深有体会。他们的行为符合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的本质。此外,认定贿赂行为的标准并不排除亲属之间转移、收受利益的行为,而是排除有无转移、收受金钱的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转移财产”的行为。黄宗材与黄宗材虽然是兄弟,但黄宗材转让的财产并不是基于正常的亲属关系,而是与黄宗材的官方行为有直接关系。家族关系只是权力交易的幌子和金钱,两人是一种行贿受贿的关系。总之,黄孟才利用职务之便,为黄孟才的公司谋取利益,让儿子到黄孟才的公司上班,并收取“业务费”63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确定贿赂金额时,扣除了黄小萌在公司开车、送物资等工作的基本收入,另外确定了“业务费”637万元。哪些情况属于挪用公款“个人使用”?嘉宾:顾光 案情:2015年,黄某某接受了商人纪某某、B的申请,考虑到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向纪某某公司贷款的财政资金容易被查出,决定挪用公款供纪某某公司使用。那么,与董木某(另案)勾结,谁是其中的一员?时任B区某市委书记的他们,将B区国土资源局的2000万元公款转给某市政府,代表市政府借给季先生的公司用于经营活动,并代表市政府与季先生的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 2016年10月,应黄萌萌的要求,董萌萌责令市政府相关人员使用单位财政资金偿还B区国土资源局贷款2000万元。案发前,季先生所在公司尚有向某市政府借款1747.5万元未偿还。在此期间,黄某某安排儿子黄小某到季某某的公司“合伙”缴纳社保福利。董某某也多次收到季某某的津贴。黄萌萌、董萌萌的上述行为包括共同犯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不退还的,属于挪用公款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一)将公款挪作他用,供亲属、朋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公款以个人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为个人使用公共资金最终的好处。本案中,黄萌萌与董萌萌串通,利用职务之便,代表某市政府将B区国土资源局的财政资金借给季萌萌的公司进行经营活动。两人达成了挪用公款的刑事协议。同时,黄某某安排儿子黄小某到季某某的公司“合伙”缴纳社保福利,董某某也多次收受季某某的好处,属于两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总之,黄萌萌、董萌萌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决定代表本单位向其他单位提供公款进行商业活动,以谋取个人利益。这是一种“私自挪用公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经调查,事发时,季某所在的公司已偿还了某市政府的部分贷款,但尚有1747.5万元。有人认为黄某、董某贪污公款的数额为1747.5万元,我们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个人用于营利活动的,即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对挪用公款的时间、是否应当返还等没有限制。黄先生、董先生贪污的2000万元公款自从闯入季先生的公司账户后就已经失控。挪用公款数额是指因挪用公款可能造成损失的公款总额。应该检测根据金额进行开采。综上,应认定黄五猛、董五猛挪用公款罪数额为2000万元。
(编辑:项小斌)